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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国际旅行社发布时间:2011-07-11 13:24
天津机场边检站近日获悉,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确认,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个人游)已于2011年 6月 28日起在北京、上海、厦门市试点启动,机场边检站就一些注意事项提醒广大有兴趣赴台个人游的市民朋友。
试点开放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是中央在当前两岸形势下做出的重大部署,有利于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通过旅游做台湾人民工作的部署,有利于使赴台旅游效益惠及更多台湾普通民众,有利于增进两岸民众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民间交流。
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直接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为申请人审批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大陆证》)和六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个人游签注(签注字头为“G”)。
申请人持《大陆证》及个人游签注,通过试点城市指定的赴台旅游组团旅行社、台湾接待旅行社向台方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递、代办台方的“入台许可”。组团旅行社和接待旅行社间可相互确认台方主管机关出入境手续的办理进度,台方主管机关为申请人提供了办理相关手续进度的查询渠道。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在台湾停留时间自入境台湾次日起不超过15天。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在台湾逾期停留的,台湾相关管理部门将通报我有关部门。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游客可自行返回大陆。大陆居民无正当理由在台湾非法逾期停留的,台湾相关管理部门将通报大陆有关部门,情节轻微者可自行返回大陆;情节严重者,两岸相关管理部门将联系安排将其遣返回大陆,台方在遣返时将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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